设为首页
加入收藏
联系站长
今天是: 首页 | 新闻中心 | 信息资讯 | 会员服务 | 产品查询 | 在线留言 | 出门导航 | 
您现在的位置: 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网站---www.shbicycle.com >> 新闻中心 >> 政策向导 >> 政策法规 >>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
《上海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》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★★
《上海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》
副标题:
作者:kenji_cj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3577 更新时间:2005-7-7

   

 
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明确销售者、特约修理者、生产者对电动自行车的修理、更换、退货(以下称为“三包”)的售后责任和义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。

 

 第二条 凡进入上海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应按本办法执行。

 

 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产品“三包”期限,视整车和主要部件而不同。详见下表。

保用期限

折旧率/日

 

 

整车

半年

蓄电池部件为3‰,其他均为1‰

 

符合整车换货条件的,按电动自行车整车、充电器、蓄电池三部分,损坏什么换什么。

电动机

二年

性能故障

蓄电池

一年

漏液或容量不足60%。

车架、前叉

二年

车架、前叉断裂或脱焊。

控制器

一年

性能故障

充电器

一年

性能故障

       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谁经销谁负责“三包”的原则。销售者与生产者,销售者与供货者,销售者与特约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,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“三包”责任和义务。

 

第五条 本办法是履行“三包”规定的基本要求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办法的企业“三包”承诺。

 

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 

(一)保证实施本办法的“三包”规定;

 

(二)保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质量;

 

(三)不销售未准许上牌的厂牌型号车辆;

 

(四)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不销售无产品检验合格证、无制造企业名称、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电动自行车;

 

(五)电动自行车出售时,应为消费者正确调试,并介绍使用的基本方法和维护事项、 提供有效发票、“三包”凭证、说明书和合格证,当场验证商品编号;

 

    (六)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。

 

 第七条 特约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 

(―)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零配件。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,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;

 

(二)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;

 

(三)接受消费者对产品修理质量的咨询。

 

 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 

(―)遵守本办法的“三包”规定;

 

(二)保证提供准许上牌的厂牌型号车辆的产品,并随产品提供“三包”凭证。“三包”凭证应包含各特约修理单位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电话等;

 

(三)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、特约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、合格的修理配件,负责培训,提供修理费用;

 

(四)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咨询和投诉。

 

 第九条 “三包”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。“三包”期内消费者凭发票、“三包”凭证享有免费修理。

 

 第十条 “三包”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实行“三包”,但可以收费修理:

 

(―)无发票和“三包”凭证;

 

(二)编号与登记号不符的;

 

(三)非特约修理者拆装造成损坏的;

 

(四)使用不当,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;

 

(五)冲撞锤击,超负荷及化学腐蚀造成损坏的;

 

(六)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;

 

(七)出售后外观损伤的;

 

(八)车闸闸皮、保险丝、灯泡等易耗品。

 

 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七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,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、换货或退货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。

 

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十五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,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。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。

 

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主要部件电机、控制器、传动系统、制动系统,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,经过两次重复修理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,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。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。退货应收取折旧费。

 

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,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。

 

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整车及充电器换货后的“三包”有效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,由销售者在换货发票背书加盖更换章,注明更换的部件日期和编号等特征标记,重新登记。

 

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蓄电池不足额定容量90%,更换新电池,蓄电池“三包”期内发生故障,或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60%的,重新配组后应达到额定容量的60%以上,“三包”有效期限不重新计算。

 

第十六条 “三包”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,则按法定假日日数顺延。

 

第十七条 生产者、销售者、特约修理者破产、倒闭、兼并、分立的,其“三包”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。

 

第十八条 消费者因产品“三包”问题与销售者、修理者、生产者发生纠纷时,可以向消费者协会、自行车行业协会或其他有关组织申诉。

 

第十九条 销售者、特约修理者、生产者未按本办法执行“三包”的,消费者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。

 

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规不符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消费者协会、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起草、发布。

 

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91日起施行。

 

上海市消费者协会

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

新闻录入:kenji_cj    责任编辑:kenji_cj 
  • 上一篇新闻: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废旧电池回收和防止二次污染自律公约

  • 下一篇新闻: 上海召开“电动自行车上牌备案登记管理”通气会
  • 【字体: 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普通新闻 惠州:电动自行车车牌制…
    普通新闻 上海:电动自行车加装油…
    普通新闻 第十九届中国国际自行车…
    普通新闻 持暂住证 外地人电动车…
    普通新闻 长沙:电动车上牌上路难…
    普通新闻 好孩子在上海推出10款锂…
    普通新闻 上海:7万多辆助动车燃…
    普通新闻 中国江苏国际自行车、电…
    推荐新闻 京骑沪动——踩动健康的…
    推荐新闻 方世集团:举办天津公司…
    推荐新闻 中路股份签订自行车租赁…
    推荐新闻 中路副总陈海明:永久自…
    固顶新闻 [推荐]关于自行车销售〔…
    推荐新闻 [注意]上海市电动自行车…
    推荐新闻 [推荐]上海市液化石油气…
    推荐新闻 [注意]沪车辆管理所召开…
    没有相关新闻

    全国部分省会城市电…

    奥登赛,自行车出行…

    电动车:以原创产业…

    新日电动车获“09最…
    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